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一、新旧法条对比
新法 |
旧法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新增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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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本罪第一款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岁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等人员;本罪第二款是特殊主体,即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系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者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会危及公共安全的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发生的地点:“公共交通工具上”
参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主要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本罪的表现形式:
“使用暴力”是指行为人对驾驶人员实施殴打、推搡等动作将有形的物理强制力量施加于驾驶人员,这种手段不要求对驾驶人员的身体造成实际伤害,但需要实际干扰到驾驶人员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驾驶;本罪中的暴力只限于轻微伤,如果暴力程度达到轻伤以上,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是指行为人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纵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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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
“擅离职守”,主要是指驾驶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车辆,擅自离开驾驶位置,或者双手离开方向盘等;
“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是指驾驶人员与乘客等进行互相殴打,或者驾驶人员殴打乘客等行为。
罪与非罪区分。
“行驶中”,特指正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本罪是具体危险犯,须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